摘要
保险合同究竟应当如何成立?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尚难以作出具体的判断。保险法所称“投保”和“承保”是否与合同法上所称合同成立之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具有相同的意义,也是值得讨论的。在理论和实务上,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规则以及其他合同成立的规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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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邹海林: 法学(民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先后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础理论、担保物权、债权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在保险法领域发表的代表性著作有《保险法》(1998)、《责任保险论》(1999)、《保险法教程》(2002)、《保险法学的新发展》(2015)等。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法学评论》、《法律适用》等期刊上发表民商法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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