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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宅权实现的程序保障
摘要
权利的保障是权利实现中的核心问题。广义的权利保障包括权利未受侵犯前的保障和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也被称为事前保障,后者则属于事后保障。正如有学者指出:“通常讲权利保障,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权利实现时的无阻却性保障;二是指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的司法救济性保障。无阻却性保障又包含双重含义:一方面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处于权利人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意志支配之下,权利或被行使或被放弃或被转让,都不得受到权利以外的其他任何义务人的阻止或干预;另一方面是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的帮助行为,表现在国家不仅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各种物质条件上,还有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社会保障上。司法救济性保障,则不仅包括司法审判保障,还包括行政司法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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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包振宇: 法学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任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国际人权法和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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