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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现代经济法治中的公司和公司法(2004~2017))
  • 报告作者:赵忠龙
  • 报告字数:30537 字
  • 报告页数:28 页
  • 所属图书:公司法的私法限度与公法影响
  • 图书作者:赵忠龙
  • 出版日期:2018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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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商业组织形式,追溯人类历史“公司”现象绝非西方文明的专利,既有古罗马时代个人合伙制“公司”的雏形,也有伊斯兰集体经济的乌玛制度(Ummah)。较大规模的贸易往往是由商船或商队组织的,大家将资金集中起来购买一批货物,选举一个船长或队长来掌管这次商业贸易。当这次商业贸易完成时,大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里的商船或商队,就是一个“公司”。近代意义的规范性公司组织出现于工业革命前100多年,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大航海和商业文明的扩张,开启了人类历史大变革的时代,公司正是撬动中世纪社会变迁的支点。在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后,其他欧洲各国都建立了类似的公司,经营新航线,开拓新的殖民地,从此兴起了长达数百年的商业大潮。这场商业大潮将中世纪封建残余荡涤得一干二净,促使西方世界进入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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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忠龙: 1976年3月—,甘肃武威民勤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人民曰报》(理论版)、《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和报纸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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