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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
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共识,但实践中存在大量程序性缺失与技术性障碍:许多文化生产力强的个人及民间组织,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排除在承接主体之外;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部分公共文化服务只适合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接,无法适用现行的政府采购规定;文化服务内容宽广、庞杂,究竟有哪些服务项目可以购买,地方政府的规定并不明确。建议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明确自然人亦可作为承接主体;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从需求者角度出发,进一步细化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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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颖: 程颖,贵州大学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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