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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的界定——以账户体系为视角
摘要
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的界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问题,以账户体系为出发点最有助于对其进行界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让与担保物)、质押物(包括账户质押标的物)、让与担保物的观点,核心问题在于对资金、证券“所有”与“占有”的界定存在争议。资金、证券账户体系都经历了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由自行保管向分散保管再向集中保管的演进,在这一进程中,投资者对账户所享有的权利也发生了改变。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通过“担保账户+二级账户”的方式实现了资金、证券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其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最高额质押法律关系,担保物法律性质应界定为最高额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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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光: 杨光,法学博士,博士后,中证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金融法。本文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也不表明或暗示作者所在单位会以此为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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