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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机制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济体系是指由非合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共同组成的,以救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为中心,以分散因交通肇事之损失为目的的综合性救济体系,本章主要探讨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澳门没有制定专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来看,葡萄牙和中国澳门都是以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规范作为这一制度的根基。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分析为视角,虽然《葡萄牙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对这一特殊侵权之损害赔偿做了规定,但较为基础,无法囊括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些具体问题。而且,无论是《澳门民法典》,还是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对一些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问题都没有厘清。例如,两者对人身损害方面的具体项目和基准都没有做出规定;又如,是否应赋予受害人近亲家属在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权严重受损时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之权利,澳门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坚持以同质补偿为原则的同时,能否适用强迫性金钱处罚。笔者拟先对《澳门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这一特殊侵权赔偿制度进行探讨,再指出其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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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冬娟: 女,湖南澧县人,会计学和法学双学士,澳门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澳门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东亚侵权法学会(AETL)澳门法域副秘书长,澳门立法及司法见解研究会(AELJM)执行副主编,长期从事私法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私法制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国际商法、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法等。曾先后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国城市的社区毒品研究、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澳门金融安全研究等多项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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