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课题的提出与“依法治国”话语的确立密不可分,经历了从学术倡议、政治接纳到行政主导的演进过程。重大行政决策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效果”形式推理不同,它的逻辑关系是“手段—目的”,即政府为完成行政目标而作出的一种方案选择。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赖以合法的“授权—执行”理论框架是不够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需要借助“法律授权+民主正当性+技术理性”的“复合的行政合法化框架”。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权、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及其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只能解决行政过程中段的合法化问题,前端的“党委决策法治化”和末端的“党政同责”是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也正因此,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就不能仅仅寄托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而必须同时推进决策体制和问责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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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开举: 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
郑磊: 郑磊,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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