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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与诉讼主体资格研究——以贵州黔南开发区法制的司法实践为例
摘要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现今区域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但其繁盛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管理体制混杂等。从法理来看,各类开发区及其管委会法律地位不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为规章授权组织,省级及以下多属受委托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以贵州黔南开发区法制的司法实践为例,应加强开发区项目申报审批工作,利用民族立法权限完善管理体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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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承东: 袁承东,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长兵: 胡长兵,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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