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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证券期货刑法规制中的谦抑性原则反思
摘要
犯罪化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绝对主导方向,九部刑法修正案增设了若干新的罪名。具体到证券期货犯罪领域,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操纵期货市场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罪名。刑事法网的扩张态势引起了学界关注。有学者旗帜鲜明地反对刑事立法的扩张,主张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目前刑事立法不断增设新罪的做法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是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的体现,这种“立法情结”“新罪情结”的本质是刑法万能主义,试图将所有社会问题都诉诸刑法加以解决。而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力倡刑法的谦抑性, 拒绝进一步犯罪化。在金融犯罪领域,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立罪扩张表现为四种方式,包括增加条文来设立新罪、在原有条文中设立新罪、修改条文内涵扩大覆盖面或降低入罪条件以及修改条文降低入罪条件以扩大金融犯罪范围,并认为这种立罪扩张违背刑法谦抑性,其立罪正当性根据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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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赵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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