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我国严重后果型证券期货犯罪的罪过形式(2010~2017)
摘要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大致可以将证券期货犯罪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行为犯,即仅实施某种行为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 第二类是数额犯,即以一定的数额或者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且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第三类是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既遂之成立条件,且将情节特别严重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第四类是严重后果型犯罪,即以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
>>
作者简介

苏永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教授,法学博士

相关报告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