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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股恶意做空行为的刑法规制(2015~2017)
摘要
通过对《第一财经日报》等财经报道的整理,截至2017年1月,我国股民数达1.18亿。虚拟的股市背后的经济利益影响着亿万股民的现实生活。做空机制的确立与发展本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做空机制具有法律所确立的合法性依据,合法的做空行为有利于弥补A股市场先前“单一做多” 的缺陷,但作为股市暴跌元凶的恶意做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已经显现,需要法律予以规制,情节严重的应由刑法进行规制。而由于恶意做空行为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需要结合刑事立法,依据恶意做空行为的具体行为表征作出判断,主要表现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由于双重兜底 (刑法与证券法均采取“兜底条款”规定)立法技术的情况,对具有市场操纵机理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提起现实控诉是极具社会压力且备受争议的,在该条款的具体适用中存在兜底条款的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形式冲突,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同质解释规则对兜底条款的适用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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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研: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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