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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 报告字数:2109 字
  • 报告页数:2 页
  • 所属图书:东北城市年鉴2008
  • 图书作者:邴正 王劲松 付百臣
  • 出版日期:2009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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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政办发[2004]23号)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第三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三)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四)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第六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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