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将公众参与确定为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立法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也提出了要求,但相关具体制度和程序尚未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实践中,《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在国内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对黑龙江省探索有关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可起到借鉴作用。黑龙江省开展这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渠道不够畅通、程序有待完善、形式社会效果大于实际效果、制度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黑龙江省地方立法机关应当为公众参与立法、与立法者对话提供一定的途径和方式,诸如建立一个沟通的平台和利益表达的机制等,这是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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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玉: 王玉,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与地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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