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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问题的本质与法律功能
摘要
1987年,由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以最小的环境成本满足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并不对后代人生存与发展构成危害;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同样体现了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理念;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尊重、顺应与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然而,在普遍的社会认知中,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是对立的,这一观点较大程度地影响了环境资源法的科学立法与有效实施,进而影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本文从人与自然关系发展进程的角度,分析环境资源问题的外部性本质,以及环境资源法在外部性内化方面的任务。环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界定政府管理权、企业排污权和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边界,自然资源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划定产权主体的行为边界与规范外部性内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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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红霄: 张红霄,理学博士,南京林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农林经济政策与法规、制度经济。

汪海燕: 汪海燕,南京林业大学讲师,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产权、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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