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三地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三地仍存在“数字鸿沟”、区域内发展差距过大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不协调的矛盾,在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法治化保障困境依然存在。京津冀数字经济立法与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不匹配”;局部性自我发展机制与区域数字经济整体性“不协同”;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数字经济要素交流“不畅通”;京津冀数字经济利用机制与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不同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此,本报告提...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三地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三地仍存在“数字鸿沟”、区域内发展差距过大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不协调的矛盾,在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法治化保障困境依然存在。京津冀数字经济立法与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不匹配”;局部性自我发展机制与区域数字经济整体性“不协同”;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数字经济要素交流“不畅通”;京津冀数字经济利用机制与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不同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此,本报告提出建立京津冀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京津冀数字经济责任体系、设立京津冀数字经济监管机构和构建京津冀数字经济信托机制等“本土化”法治保障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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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隋京华: 隋京华,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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