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治理创制性立法是促进城市更好发展的重要途径。城市治理创制性立法要坚持创新性原则、城市性原则、治理性原则和法治性原则,要创制系统之“法”、精准之“法”、精细之“法”、敏捷之“法”、数字之“法”和民生之“法”。重庆市较好地践行了城市治理创制性立法,其在“技术+组织”双轮驱动城市治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区联合立法和新兴科技规制等方面进行了良好的创制性立法探索,其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城市治理创制性立法成功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并保证对社会需求的敏捷回应。
作者简介
张震: 张震,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提出本文思路、观点,并负责主要部分写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人权法学、监察法学、环境法理论。
廖吕有: 廖吕有,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学院博士后,负责本文部分内容写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信用规制、教育法。
高瑞: 高瑞,法学博士,负责本文部分内容写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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