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末国内、国际社会对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做出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逐渐暴露出管理部门职责混乱、监测范围过窄、监测能力存在短板,以及区域合作、国际合作缺失等问题。基于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各地方之间积极签订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同时,积极与周边国家展开区域性协同合作,约定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的范围、标准、频次,以及缔约国间信息共享等内容。
作者简介
梅宏: 梅宏,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解语嫣: 解语嫣,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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