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丰台区诉调对接模式主要有法院主导型和专门机构主导型两种类型,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各有所长,优势互补。目前主要存在案件分流的标准不明确、人们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度低、调解员的素质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诉调对接”的机制尚未制度化与规范化等问题,建议通过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案件对接范围、构建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的信任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各项机制的运行,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诉调对接”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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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龚俊: 龚俊,北京市丰台区综治办副主任。
李亚春: 李亚春,北京市丰台区综治办指导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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