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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2011~2019)
摘要
当前,我国立法正处于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的拐点,地方法治的具体实践成为国家法治化基本方略的关键一环。《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颁布于2011年,旨在为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指南。然而,随着重庆市轨道交通管建水平的提升,《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亦面临新的制度要求。立法后评估结果表明,该条例不仅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技术性以及地方特色方面的不足,且在具体建设制度与运营管理制度存在待完善之处。为了更好地提供轨道交通服务,需要与时俱进对其做适当调整,保证其更好地发挥功效。是故,在比较借鉴北京、深圳、成都、苏州等城市最新做法后,建议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细化建设资金、义务人责任和试营运期等内容以完善轨道交通建设条款,调整从业资质、污染防控、救济程序等内容以改进轨道交通管理条款,并建议对机构管理、竞争机制等条款予以修改。期冀运用科学的立法后评估体系洞察条例实施情况并提出完善建议,通过提升法治指数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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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江兰: 郭江兰,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

闫静: 闫静,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

朱建海: 朱建海,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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