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以法治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是成熟定型的制度形式,法治的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突出作用,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更是具有特殊作用。在推进“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征程中,我们必须重视用司法手段协调好各类关系,发挥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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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永红: 四川苍溪县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历任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书记等职务,现任西华师范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四川省法理学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务。主要从事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专著八部,在各级期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三项、省教育厅重点课题四项,曾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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