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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9年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的调整与完善
摘要
《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的规定较广,且参审机制具有强职权化的特征。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设定过大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导致制度功能错位和形式化。为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吸收普通人智慧的司法民主功能,立法上有必要适当限制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以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为主,且以被告人、被害人提出申请为条件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限制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有利于发挥司法民主功能,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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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长见: 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人权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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