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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损 害赔偿制度之抗辩事由
摘要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当车辆与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过错责任与风险责任原则并用;当车辆与非车辆方发生交通肇事,则采用风险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不以其行为有过错为要件,加害人承担风险责任,由此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这毋庸置疑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风险责任虽然严格,但也不是绝对的,即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由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承担所有责任。为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澳门法域在规定风险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侵权赔偿义务人相应的抗辩事由。本文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进行大致梳理,希望为澳门将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度之免责事由篇提供一些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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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冬娟: 女,湖南澧县人,会计学和法学双学士,澳门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澳门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东亚侵权法学会(AETL)澳门法域副秘书长,澳门立法及司法见解研究会(AELJM)执行副主编,长期从事私法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私法制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国际商法、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法等。曾先后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中国城市的社区毒品研究、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澳门金融安全研究等多项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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