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报告从居民小区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三重关系分析在诉讼中因公共设施建设而产生的法律问题,针对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不明确、居民小区多重主体的利益矛盾以及物业配合度低等现实问题,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低楼层业主对高楼层业主加装电梯具有的容忍义务、物业在增设公共设施后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基层治理视角下对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建议:适当引用法律原则;基层治理中政府应找准定位,做好指引服务工作;业主委员会需依法行使职权;明确对低楼层业主补偿的具体方式方法;倡导共享充电新模式。
作者简介
常晖: 常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侯杨: 侯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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