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授权国务院在三十三个县(市、区)进行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即所谓“三块地”改革试点。近两年来,试点地区在征地补偿安置、农村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的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收效甚微,虽然在宅基地超标和一户多宅清理及有偿退还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和保障问题基本没有触及。随着2017年底“三块地改革”试点期限临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试点改革延期1年。为此我们建议在未来的1年改革试点中,要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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