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理事制度对合作社信贷约束的缓解机制研究:以山东省菏泽市为例
一 问题的提出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完善了农村经营体制,正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载体。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成长壮大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然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有相当一部分的合作社尚未具备真正的盈利能力,从而没有稳定而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在生产经营中普遍面临着融资贷款困难,尤其是在购买农资、收购产品等短期周转性资金和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改善技术服务设施等中长期投入性资金上普遍缺乏。资金瓶颈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
长期以来,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社一直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谢平,2001;何广文,2001;Watson,2003)。尤其是在各大商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农村信用社作为“三农”部门获得信贷资金的主渠道更显得弥足珍贵。然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并存等问题,导致农村信用社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往往通过“惜贷”(提高贷款门槛,减少信贷供给量)等选择性放贷来控制信用风险,致使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较好地满足。此外,农户受到正规信贷约束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