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混合定价与竞争标尺效应
一 引言
尽管竞争对于市场有很多有益的影响,然而当供应链中各主体存在不平衡时,市场可能还是会存在问题。小企业可能会面临着更多问题,如市场价格不稳定,高质量农产品的购买缺乏支持服务,剥削性分级行为和缺乏市场准入等(Dunn et al.,1979)。Zusman和Rausser(1994)提出,农户通过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市场失灵问题。合作社在提高效率方面的特征已经得以证实,例如消除垄断造成的双重加价、抗衡势力、规模经济、销售保证、协调、信息提供、成员服务和竞争标尺等(Hendrikse & Feng,2013)。本文主要就合作社对农产品田头价格的影响,即竞争标尺效应进行分析,竞争标尺效应是指合作社在市场中的存在会迫使投资所有企业(Investor Owner Firm,IOF)向农户支付更高的价格。
合作社的市场竞争标尺效应在对美国的食品制造业(Rogers & Petraglia,1994)、加拿大的小麦市场(Zhang et al.,2007)、墨西哥恰帕斯州的咖啡市场(Milford,2012)和欧洲的乳制品产业(Hanisch et al.,2014)等实证研究中都得以证实。本文的研究基于以下关于农产品市场的观察,首先,许多农产品市场合作社和IOF同时存在(Cropp & Ingalsbe,1989;Hendrikse,1998;Bijman,et al.,2013);其次,Nilsson(1998)指出,传统上来说,合作社应采取社员平等的原则,该原则决定了一系列的做法,如产品价格并不完全按照质量和数量进行差别定价,且所有成员具有相等的投票权;最后,关于治理结构和农产品质量之间关系的证据表明,许多合作社会提供低质量产品(Fr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