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图表库
图片名称: 住宅权诸项权能与相应的国家义务
出版时间: 2017年12月

我国住宅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住宅权的权利构造解析

所谓住宅权的权利构造是指住宅权的内部构造和形态,也就是住宅权的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对于权利研究的方法论,张文显先生曾指出:“为了对权利和义务有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残缺不全的认识,需要对权利和义务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基础上的综合。”[1]他所提出的“分析基础上的综合”是指在研究中把整体分解为部分和把部分重新结合为整体的过程和方法。所谓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侧面、属性,分别加以研究,是认识事物整体的必要阶段。所谓综合是把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属性按内在联系有机地统一为整体,以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然而,对研究对象的分析,首先必须确定分析对象的范围,从整体上把握分析对象,否则对于事物的分析可能会沦为对事物的某一部分的分析。因此,综合固然应当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上,但分析也应当在整体视野中进行。上一章对于住宅权的权利属性的探讨属于综合性的研究,它让我们得以逐渐揭开遮蔽在住宅权本体之上的概念迷雾,从而在整体上廓清住宅权的全貌,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了具有综合性的整体视野。当然,作为整体的住宅权在逻辑上仍然是由不同要素构成的复合体。为了深化人们对住宅权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住宅权的内部结构,对在逻辑上构成住宅权的各个要素及其逻辑结构分别加以研究。

住宅权有着怎样的逻辑构成,首先必须诉诸权利构成的一般性理论。学者们对权利的逻辑结构存在不同的观点。[2]这些相互分歧的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