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契约中的劳动者
劳动契约中的重要一方——劳动者及其行为特征在劳动契约的形成及实施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章分为三部分,一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劳动者及其行为特点;二是分析中国转型时期劳动供给的特点及其对劳动契约的影响;三是分析劳动契约实施中的违约现象及机会主义行为问题。
第一节 契约人与劳动契约
一 契约人
契约的研究方法一直有很多种类,它们的区别大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契约中人的行为假定;②交易的属性对经济活动的意义;③解决各种经济纠纷时对法律的依赖程度不同(威廉姆森,1985)。本书在关于劳动契约的研究上体现了威廉姆森所说的这三个方面。中国社会与经济转型对劳动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大大地改变了劳动契约中的交易属性。
对于行为主体的抽象,比较有成效的概念包括经济人、工作人、政治人、等级人,本书对于劳动契约的研究建立在威廉姆森的契约人假设基础之上。所谓“契约人”就是指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为减小机会主义的风险,保障与实施契约的执行,而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行为人。迄今所有关于非标准契约的安排、组织、治理机构及有关制度的建立都与“契约人”有直接关系。
威廉姆森在行为假设的现实性方面和科斯一致,他不满意新古典经济学用工具理性主义的眼光来处理理论假设,认为“现代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应该还人类以本来面目”,他在综合了西蒙等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契约人”假设,从两个方面对经济人假说进行了修改(威廉姆森,1985)。一方面,经济人假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