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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发展
出版时间: 2009年10月

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

一 关于法治到礼教的变化

秦、汉律的蓝本要追溯到战国时代魏文侯时李悝著的《法经》。《晋书·刑法志》云:“是时(指魏明帝定魏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始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1]……商君受之以相秦。[2]汉承秦制,萧何定律。”《汉书·刑法志》有这样的记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瞿同祖先生在论述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时对秦、汉律的性质作了这样的表述:“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他认为,随着周封建制度的衰落,法家应运而生,为国君所重。“这些法家在政治上即占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其所拟定之法律即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张。李悝之《法经》,商鞅之秦法,固不待论,即萧何所制汉律亦全袭秦旧,为法家一系相承之正统。”[3]不过瞿同祖先生也指出:“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汉律虽为法家系统,为儒家所不喜,但自汉武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此辈于是重整旗鼓,想将儒家的精华成为国家制度,使儒家主张藉政治、法律的力量永垂不朽。汉律虽已颁布,不能一旦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4]瞿先生的这一论断,得到学界一些学者更为详尽的论证。徐世虹教授的研究表明,汉儒学虽然在汉中期取得统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