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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国际贸易法庭损害初裁日程表
所属图书: 反补贴法与国际贸易
出版时间: 2013年01月

加拿大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加拿大贸易救济制度概况与特征

一 加拿大贸易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加拿大贸易救济立法机制

魁北克省之外,加拿大施行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体系。因此,加拿大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既包含加拿大议会立法,也包括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定或判决。议会立法之外,根据议会立法的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法律规范,即行政立法,其形式主要有条例(regulations)、规章(rules)等。因此,加拿大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包含议会立法,法院裁定和行政条例、规章等。

1.加拿大议会40046082

在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中,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由加拿大女王——现任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40046083英国女王在加拿大的代表——加拿大总督,40046084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前两者为名义上的立法者,实际并不参与具体立法工作,因此,立法工作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完成。

加拿大参议院议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任职期限为任命之日至75岁退休。总理提名的参议院议员必须年满30周岁,为所代表省份或地区居民,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议员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不参加议会会议就将失去议员资格。加拿大现有参议院议员104名。40046085加拿大参议院的职能为拟定全国财政事务之外的任何议案,修改和驳回任何议案,批准议案使之成为法律。参议院的主要工作由各委员会负责。各委员会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这些工作人员对所有议案进行详细审定,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加拿大众议院议员由各省选区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