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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深圳市2009年8月大部制改革中“委”的设置情况
出版时间: 2017年04月

深圳市大部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总体特征

深圳市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而建立的新兴城市。根据改革开放试验的需要、中央对它的功能要求和自身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其行政区划及权限从城市建立之初就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深圳市的前身是宝安县,属惠阳地区管辖。1979年2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决定把宝安县“建设成为具有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结合的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成为吸引港澳游客的游览区,建设成为新型的边防城市”。[1]1979年3月,中央和广东省委决定撤销宝安县建制,成立深圳市,以宝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深圳市的行政区域。[2]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中发〔1979〕5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与“灵活措施”,并指出,“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的问题”。[3]1979年11月,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将深圳市升格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直属省政府领导。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批准施行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批准深圳市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并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经济特区实行统一管理。1981年8月,深圳市升格为副省级市。1981年10月,在经济特区外恢复宝安县。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深圳市为计划单列市,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1990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