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怎样建立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
一 儿童保护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研究所的研究,西方国家的儿童保护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Lamont and Bromfield,2010)。
第一阶段,制度初创。
此阶段开始于19世纪末,主要是通过慈善组织的推动,通过儿童保护立法,干预家长行为,对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提供保护。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儿童保护制度,都是由此起步。
第二阶段,专业化和制度完善阶段。
此阶段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从确认“受虐待儿童综合征”(battered-child syndrome)(Kempe,Silverman,Steele,Droegmuller,and Silver,1962)开始,通过专业人员(主要是医学专业人员)的推动,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由国家主导,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干预。在这个阶段,关于针对儿童的暴力,也从早期对身体暴力的关注,扩大到精神虐待、忽视和性侵犯等方面。在替代性养护方面,则开始了持续的“非机构化”的努力,并强调儿童安置的稳定性和长期计划。
第三阶段,持续发展阶段。
此阶段开始于21世纪初,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儿童保护制度已经成熟,但制度本身的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以澳大利亚为例,最主要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国家机构无力应付大量关于虐待儿童或疑似虐待儿童的案件报告;第二,国家干预之后,国家养护的儿童本身的发展结果不理想,替代性养护的问题很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阶段的儿童保护制度,逐渐向预防性干预发展。以澳大利亚为例,对高风险家庭提供支持和基于社区的干预,采取了公共卫生领域的预防性干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