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信任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信任的语义分析与类型
一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信任的内涵
信任是主体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信息,透过自己的信念体系和价值判断,在经过辨识、选择和处理的思维过程后,最后做出的对被信任者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内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理解“信任”这一概念要抓住两个最核心的关键词——“不确定”与“确定”,信任“既以信息为前提,又包含推测和直觉性判断的成分;属于假设,但同时又构成可以检验和论证的确定基础”。[1]通俗地说,就是我不知道未来会怎样,但我觉得会向我预期的方向发展。
第一,不确定性。如果对于未来有十足的把握、确定的预期,那是没有必要讨论信任问题的。信任必然具有风险性,它是在不确定和不可控的条件下开展行动,拿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他人的自由行动来赌博。[2]信任本质上就是让自己置于对方失信、失败或失误的风险状态中的一种行为,有选择则必然有风险,信任者所拥有的对被信任者、对外在客观事物的知识和信息往往是不完备的,所以,“一个人如果相信他人的良好意愿,他就必然容易受到他人良好意愿有限性的伤害。当一个人信任别人时,他就给别人留下一个伤害他自己的机会”。[3]
第二,确定性。信任者选择信任是因为他对未来有相对积极的预判,就像卢曼所说的那样:“显示信任就是预期未来,就是表现得好像未来是确定的一样。”[4]信任者对于未来的信心来自信任的保障机制,公民在没有可信任的机制为保障的情况下很难相信他人对未来履行的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