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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法律责任设置-续表
出版时间: 2017年02月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与制度探索

一 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探索

1.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基本情况

我国《十二五规划》将碳强度目标设立为约束性指标并提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各项政策酝酿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广东、湖北五市两省,在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下,正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最初计划,这些试点将于2013年启动,并于2015年逐步推广到全国。自始,中国通过试点方式来探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实验”正式开始。选择这些地区为试点除了满足一些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外,其具体挑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地区发展情况的特点,可以探索、试验不同碳排放权交易模式设计在不同地区实际条件下的运行结果,通过地方试验的方式为建立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积累经验教训。

总体来说,各个试点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推进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建设和运行,深圳、北京、上海、广东、天津五个试点按照既定进度要求在2013年前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而湖北、重庆则分别在2014年4月和6月启动了各自的碳排放权交易。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统一部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明确提出要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于各个试点以及正在构建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仍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为便于讨论分析各试点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现状和挑战,本书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考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