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养老保障改革思路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是经济供养保障向何处去,是固守家庭养老阵地还是走社会化养老之路,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可谓见智见仁,讨论多年却难以达成共识。究其原因,在于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二元经济”的决定性作用、特点和变动趋势缺乏深入研究。
一 基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城乡不同养老模式
人的一生可分成少年、成年、老年三个不同的时期,不同时期获取经济成果满足消费需要的方式截然不同。少年时期主要依靠父母、亲属和社会抚养,成年时期主要依靠劳动收入分享经济成果,老年时期则有三个渠道取得经济供养:一是个人,依靠成年时期的个人储蓄和老年处于健康期的个人劳动收入;二是家庭主要是子女供养,可视为非正规的群体行为;三是社会保障,可视为正规的社会群体行为(世界银行,1996)。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障,是城乡有别的结构性养老体制。城市(含镇,下同)以正规的社会保障群体行为为主,辅之以个人行为和家庭行为;农村以家庭子女供养非正规的群体行为为主,辅之以个人行为和正规的社会群体行为。
在这种格局下,1987年的情况如下[1]:城市:离退休金供养占56.1%,子女供养占22.4%。农村:子女供养占67.5%,离退休金供养占1.0%。
1992年情况如下[2]:城市:离退休金供养占65.1%,包括子女供养在内的其他供养占34.9%。农村:能够享有离退休金供养者占5.8%,其余以子女供养为主,共占94.2%。
近10年来的变动无确切资料,变动的趋势是离退休金供养比例有所提高,子女供养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是升降的幅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