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经济中金融资源配置机理Ⅰ:政府配置
第一节 政府主导型金融资源配置的内在逻辑
制度变迁是一个演进过程,它是通过复杂规则、标准和实施的边际调整实现的。诺斯制度变迁模型指出,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是预期的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只有当这一条件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一项制度安排是由哪一个行动团体实施(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各自的收益和成本;一是制度安排中受影响团体相对的市场与非市场力。而政府安排相对于自愿安排来说,在给定参与者的条件下,政府安排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的成本。因为政府利用其强制力,并强制实现了一个由任何自愿的谈判都不可能实施的方案。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比较优势表现在:一是政府可利用其“暴力潜能”降低组织成本;二是一旦政府安排为人们所接受,那么推广它的政治成本就会下降。[1]当然,政府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效率取决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制度变迁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由各行动团体依据自身的效用函数的成本—收益比较来推动的。中国在金融转型中,由政府主导金融资源配置其逻辑必然性表现在传统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中国金融制度变革的初始条件,也是其变革的逻辑起点,而在金融制度变革过程中,通过对金融资源配置权的政府控制,为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又是其逻辑的必然结果。
一 金融制度变革的初始条件
中国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