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居民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态度——武汉市两城区的调查
一 引言
法律态度指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如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等所持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心理倾向。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意向三种主要成分[1]。法律认知是个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理解和评价,通过肯定或否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出来;法律情感是个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情感体验和情绪反应,通过对该客体的喜爱或厌恶等表达出来;法律行为倾向指个体对该对象做出法律行为前所准备的内在反应倾向,即准备采取什么行动。三种成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且涉及的案件一般都是诉讼标的数额都比较小的案件。其程序简便,如可以口头起诉,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可不进行证据公示,可简化证据调查等。小额诉讼注重调解,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取向受到法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
有关城市居民对小额诉讼的法律态度的实证研究,目前在国内尚属空白,但对小额诉讼的理论探讨和程序设置的构想还是比较多的。如蔡定剑从诉讼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对小额诉讼的公正性进行了研究[2];范愉对小额诉讼的含义、特征、程序体系进行了探讨[3];王亚琴、曹海荣对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4];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