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二孩”生育政策效果研究
第一部分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背景
中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这一政策脉络可以追溯到1980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以及随后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原则上,中国的“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2]由于中国各省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以及生育政策随着实践发展不断调整,目前,在中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家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地农村普遍生育二孩;在黑龙江、海南、云南、青海、宁夏等地区的人口稀少少数民族、牧区少数民族农牧民、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居民以及因再婚、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等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第三个孩子;新疆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四个孩子;西藏藏族农牧民生育数量无限制。
对于中国生育政策的讨论一直伴随着政策的实施过程。有两种声音此消彼长,一种声音是“应该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维持城镇地区普遍生育一孩、大多数农村地区生育一孩半的政策”(张维庆,2001;于学军,2001;查瑞传,2001;翟振武,2001);另一种声音是“应该立即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