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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07~2008年台北县工作平等宣导团主题和场次年度统计
出版时间: 2011年08月

台湾地区性别工作平等制度考察报告

一 台湾地区性别工作平等权保护的立法框架

(一)“宪法”

1947年开始施行的“宪法”对男女平等及人民的工作权进行了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一律平等;第15条规定,人民的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第152条规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第153条规定,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保护。第156条规定,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2005年修订增加了“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的规定。

(二)劳动基准法(简称劳基法)

劳基法于1984年7月31日正式公布,之后经过6次修订。修订后的劳基法分12章,共86条。第25条规定了同工同酬:“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根据第79条,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锾。

第49条是关于女工夜间工作的规定。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但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雇主能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设备,并在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这种规定。但如果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于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间的女工,任何情况下不得安排夜间工作。雇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根据该法第77条,将被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