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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四个“二孩政策”试点地区与对照地区部分人口指标比较
所属图书: 八百万人的实践
出版时间: 2009年01月

对“二孩政策”实施效果和生育控制作用机制的思考

一 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不同省、市、自治区对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基本上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略有放宽),差别不大。但对于农村人口,各地的人口政策不完全一样,四川省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居民生育数量的规定最为严格,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简称“一孩政策”),特殊情况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农村地区,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夫妇,一般不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妇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简称“一孩半政策”);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地农村普遍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简称“二孩政策”);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内生育政策也有差别,在黑龙江、海南、云南、青海、宁夏等地区的人口稀少少数民族、牧区少数民族农牧民、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居民以及特殊情况者,可以照顾生第三个孩子;西藏藏族农牧民生育数量无限制。从全国来看,实行“一孩政策”地区所覆盖的人口大致占全国总人口的35.4%,“一孩半政策”覆盖到全国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到全国9.7%的人口(郭志刚等,2003)。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少数以推行农村地区“一孩半政策”为主的省,却在省内的个别地区试点“二孩政策”20多年,如甘肃的酒泉地区、河北的承德地区、山西的翼城县等。一直以来,这些试点地区的政策实施情况,人口再生产状况等引起了不少学者的浓厚兴趣。李建新(1995)、谭克俭(1996)、张纯元(2000)、李翰章(2000)、张二力(2004)等先后对“二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