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普遍服务分片包干政策分析
一 导言
20世纪80年代末,国际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在其《电信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的改革报告》中将电信普遍服务(Universal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1]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而且获得一视同仁的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2]电信普遍服务是每个人所应享受的权利,是一种逐步消除通信的贫富不均和地区差异的重要手段,也是电信管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电信普遍服务都极为重视,但对电信运营商来说,在贫穷落后等高成本地区开展电信普遍服务往往是亏本的,特别是地域辽阔、居民分散、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家更是如此。为了保证贫穷落后地区和低收入者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电信服务,许多国家建立了电信普遍服务的实现机制,并以电信立法予以明确,以鼓励和支持电信企业向贫穷落后地区和低收入的居民、公益事业提供电信服务,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
当前,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是不均衡的,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东部与中、西部之间。占总人口64%的农村,电话拥有量仅占35.3%;东、中、西部地区电话分别占50.4%、29.5%和20.1%。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任务十分繁重。[3]在2004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信息产业部公布了有关普遍服务的新政策,即建立新型的农村通信发展机制,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的同时,采取分片包干方式,指定电信企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4],信息产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