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领域问责研究
一 导论
(一)问题提出
问责(accountability),也有人将其译为“课责”、“责信度”、“负责”。
在国外,公益领域问责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Julian Lee将NGO[1]问责受到关注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随着NPO(或“第三部门”)的迅速增长,社会主体对其监管、辨别都变得很困难;2.随着NPO所吸收的善款数量增长,国家的法律监管需要增强,私人捐赠者也开始对NPO的合法性及行为提出要求;3.许多人认为NPO获得的社会权力应该与问责相伴;4.当政治空间受到威胁时,NPO能够解决责任问题;5.近来企业和政府的合法性危机波及NPO,而一些NPO丑闻也使争论升级;6.NPO长期以来对企业、政府等组织实施问责,因而招致“反攻”;7.民主意味着问责,由于NPO的活动天然挑战政府权威,始于90年代的民主化浪潮的第三波也开始影响NPO。[2]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领域出现了一些政府和市场作用之外的公共服务空间,使得NPO在近年来迅速成长,不仅在教育、卫生、环保、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增加多元化等方面被寄予厚望。但另一方面,我国NPO面临着内部能力不足与外部监管缺失的双重挑战,亟待强化问责。近年来一系列NPO丑闻的接连曝光,严重毁损了其原有的“天使”形象,也使得公众的信任度有所降低。如果不能尽快建立有效的NPO问责机制,不仅危及NPO自身的良性发展,也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NPO领域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