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法指南:美、欧、日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 引言
知识产权许可在推动技术传播、促进创新向全行业推广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是在竞争对手或非竞争对手之间订立的。从竞争法的角度,它们可能被视为横向协议或纵向协议或限制性安排。竞争执法机构与法院应当像处理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一样,处置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安排。但考虑到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排他权,主要发达国家与地区,特别是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的竞争机构都给予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以特殊待遇,因此也都公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法指南。
发展中国家尚未制定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法指南。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设置了一个条款[1]。但这一条款的规制标准是含糊不清的。它只是禁止了“滥用”,但是对何谓滥用并未作界定。该条款需要一个与之匹配的解释性指南。本文通过比较美国、欧共体与日本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法指南,旨在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制定相关指南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 确定“白色清单”,区分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
(一)概述
知识产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不是竞争对手就是非竞争对手关系。本文将围绕相关市场内不同产品或技术的竞争界定为“横向竞争”,并将对横向竞争的限制称为“横向限制”。
对许可技术而言,由于知识产权意味着知识产权持有人(许可人)具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因此只有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达成协议,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技术时才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