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立法60年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中国立法记载了新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足迹,确认了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在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一)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前的立法体制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创了人类社会的新纪元,逐步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全国性政权的立法体制。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个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立法体制的基础。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立法职权包括: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其立法职权包括:制定并解释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者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制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或者批准政务院及政务院各委、部、会、院、署、行、厅的组织条例;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