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经济学途径
第四章表明区域的生态保护活动,具有私人外部性、公共外部性和区内外部性和区际外部性等多重特征。如何解决这些外部性,是本章重点研究的问题。经济学理论认为,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产权界定不清而政府又不加干预的情况下,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或创造正外部性的一方得不到补偿,由此导致生态保护的水平难以达到社会最优。本章通过对外部性治理理论的回顾,归纳总结出了以庇古理论为基础的政府或公共部门补偿途径和以科斯定理为基础的市场补偿途径。分析了以往被理论忽视的受害者获得补偿易导致资源配置扭曲的问题,研究了公共外部性与公共物品提供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以森林保护为例,分析研究了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经济学途径。
第一节 生态保护的外部性与市场失灵
外部性通常会认为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其他影响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失业和其他宏观经济扰动[1]。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的价格将不会完全地反映产品的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收益,从而导致了产品提供得过多或者过少。这就引发了受到外部性影响的人没有得到正确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生态保护领域比较明显。这里的保护是指减少对已经或可能对当地的生态系统产生损害的行为,比如对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的土地进行休耕、减少对森林的砍伐等;或者是对既有的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现在举例对生态保护的外部性作简要说明。
一 外部性与资源的过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