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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
所属图书: 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
出版时间: 2009年08月

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产权基础

自然资源承载的价值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正是为获得经济价值,自然资源不断地遭到开发。而开发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与产权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否应该对资源开发者支付以减少他们造成的负外部性,而不是要求他们自己承担负外部性对其他人或者社会造成的影响,问题分析的根本依据在于谁拥有初始开发权或享受环境服务的权利。如果开发者如农民享有开发利用土地的权利,社会要补偿农民才能保证生态服务不减少或提供更多的服务;如果社会拥有享受良好生态服务的权利,则开发者如农民就应该对他造成的生态服务减少向社会进行补偿,也就是农民承担破坏的成本。因此,产权的初始设置决定了谁是生态补偿的主体和补偿对象。本章将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来揭示导致自然资源过度开发从而影响生态系统服务提供的制度因素,以及在生态补偿过程中产权应该如何设置等问题。

第一节 产权的分析框架

一 产权的概念和客体

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始于科斯于1960年的经典论文。他强调了产权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将土地等生产要素看作纯粹的有形物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人们还应该看到隐藏在生产要素背后的执行某种活动的权利,即产权[1]。阿尔钦(Alchian)在1965年的一篇论文中较早地对产权经济学进行了一般化的讨论。他将产权定义为“一种将‘权利’分配给个人的方式,让他对具体的产品可以从不受限制的一组使用中选择任何一种使用方式”[2]。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