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补偿机制
土地利用方式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分析,当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具有开发的权利时,为防止生态系统服务的减少或者增加生态系统服务,就必须存在一种补偿机制对放弃原有开发的权利实施补偿。本章主要以农业土地开发为例,在假定农户具有按照现行的产权制度实施开发的权利的前提之下,分析了土地利用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之间的关系,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成本,不对称信息对生态补偿支付标准和支付依据的选择,如何提高生态补偿效率等问题。
第一节 土地利用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
一 土地利用对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
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会影响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比如一片林地如果改作耕地,会减少森林的固碳服务、涵养水土功能下降、地表径流增加污染下游水质,同时会减少生物多样性。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一份研究中列举了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对碳汇服务、淡水供应,以及哥斯达黎加Esparza地区采用林牧兼作体系[1]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参见表7-1、7-2和图7-1。
表7-1 土地利用方式与固碳潜力(2003~2012年)
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农民可以从三个方面调整土地利用的方式,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2]一是改变现有的生产系统,土地仍然用于农业生产,但是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调整农业生产活动(比如减耕或秸秆还田、减少化肥的使用);二是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变更,将原来用作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土地改作他用(比如退耕还林、还草);三是避免将目前有助于生态系统服务提供的土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