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结构变迁及问题
第一节 婚姻家庭结构变化
一 婚姻状况及变化
人口的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对社会经济生活和人口再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一般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1]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婚姻可以被界定为两个成年个体之间为社会所承认与许可的性的结合”(吉登斯,2003:217)。婚姻涉及的是两个男女个体之间依靠法律规定形成的特殊关系。男女两性的结合除有个体之间的感情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社会经济制度等因素,例如社会对婚姻的态度、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经济地位以及人口年龄性别结构等。在我国,198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合法结婚年龄是男22岁、女20岁。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则大力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晚婚年龄是男25岁、女23岁。在上述各类不同因素的影响下,一个人口的婚姻结构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人口的婚姻结构状况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婚,另一类是不在婚。在婚状况(有配偶),可分初婚和再婚两类人群;不在婚(无配偶)中,又可分为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状况。通常人口统计以四种分类来表现一个人口的婚姻状况,我国历次人口普查或抽样调查采用这种分类(见表5-1和表5-2)。
表5-1 1982年全国1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表5-2 2005年全国1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表5-1和表5-2给出了我国15~54岁组人口的两个时点上的婚姻状况。可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