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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按制定时间分类统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29件)
出版时间: 2008年12月

中国立法发展30年

从新中国1949年成立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到2009年就有60年的历史了。以这60年作为分期对象,大致可把新中国的立法史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二是从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新中国立法史第二个时期的30年。回顾30年来的立法史,可以看到,我国立法记载了改革开放曲折发展的足迹,肯定了30年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我国立法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加强:构建了能够较好发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积极性的立法体制,制定和完善了立法程序,提高了立法技术,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历史回顾

1978年以来,围绕着党和国家指导思想和中心工作的调整,我国立法大致经历了四个具体发展阶段[1]:1978~1982年,立法的全面恢复和发展;1982~1992年,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的立法;1993~200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立法;2003年至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立法。

(一)立法的全面恢复和发展(1978~1982)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党和国家开始了拨乱反正的工作。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提出新时期总任务的同时,强调要实现从“天下大乱”走向“天下大治”,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主义法律。1978年底,中国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