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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部分相关法规  | 
出版时间: 2017年06月

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状况

一 金融立法

金融法律是由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直接调整金融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金融法律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我国尚没有综合性的金融法律,涉及金融的法律通常用所涉及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性金融法律不足10部,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行政法规也只有几十件,金融法律体系的主体是“一行三会”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制定和颁布的上千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金融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也即正规的金融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层面。地方只能在不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一些非正规的金融交易活动和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由于中央政府将市场准入的权力下放给了省级政府,在中央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多数省份均出台了实施细则。在地方金融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省级人大开始针对现有金融法律空白领域,如民间借贷、民间投融资等制定地方法律,以规范在本地区广泛存在和影响力较大的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开始尝试建立一个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具体措施包括促使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发展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分业监管体制等。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